法學院
法學院[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法學院於民國三十五年至八十二年間係由政治、外交、經濟、社會、財稅、法律等十餘系所組成。八十二學年度起,經教育部核定,由法律系所自成一院,以肯定法律迥於社會科學之學術研究地位,此亦為當時國立大學之首創。改制後,有鑑於德、日、美等國之法學教育與學術活動均呈現高度專業分工之趨勢 ,乃於八十四學年度成立公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財經法學、勞動法與社會法學及基 礎法學等六個研究中心,並確立以一系多所、多研究中心之發展方向,配合法律學系碩士班茲分六組招考。
在教學研究與國際學術交流上,我們藉由課程改革,拓展多元的學習選擇空間,並與法律實務相關之民間團體合作,設立服務性課程,培養法律實務之觀察能力與社會關懷,同時也陸續與多所國際知名學術單位,締結學術交流協定,並進行交換學生等學術交流活動,培養具宏觀視野之法律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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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系[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民國十六年五月,國立政治大學的前身─中央黨務學校初創。當時只是在政治系裡設法律組,民國二十年秋才獨立成為法律系,民國三十年秋,法律系與政治系合併為法政系。民國四十三年政大在木柵現址復校,嗣後為繼續培育專業之法學人才。乃再民國五十年俸教育部核准增設法律學系。法律研究所則創於民國五十七年成立,初設碩士班,博士班則於民國六十八年創辦。法律系學生修業年限依規定為四年(民國五十九年至六十年曾一度改為五年),原並未分組上課,後分成財經法組、法學組與法制組三組授課,從九十六學年度改實施大一大二不分組學制,同學到大二時,須於院相對必修學程中之財經法學程、法學學程及法制學程選擇其一,修畢該學程中之應修學分數。
另為培育師生之研究風氣,並自民國五十九年起,出版「政大法學評論」,成立法律服務社,以為學生學以致用的機會,並普及民眾法律知識,及服務貧苦人家。研究所成立至今已有四十三年之歷史,畢業校友分別在司法實務界、學術界、政府機關及公司企業各部門,擔任審判、檢察、教育及法務研究等工作,而其中尤以於司法界服務者,佔絕大多數。本系成立迄今,在本校歷任校長及本系歷年教授同仁、畢業校友及在校學生團結支持下,已奠定良好根基,一方面承繼悠久的傳統,一方面也開創新格局,一步步走向更璀璨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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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編輯 | 編輯原始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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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編輯 | 編輯原始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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