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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與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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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1945年,楊與齡初入學中央政治學校(國立政治大學)法政系,其後法政系改組分家為政治系和法律系,選擇專攻法律,為法律系第十五期畢業生,之後從革命實踐研究院及國防研究院畢業。1950年,於司法官考試以第一名的成績及格;其後歷任法院推事(法官)、庭長,最高至最高法院推事之職。後又曾任司法行政部(法務部)民事司司長一職。1976年起擔任中華民國第四屆大法官;1985年連任為第五屆大法官;1994年任滿退職。 在學術方面,自1963年起,曾於逢甲大學、中國醫藥學院、國立政治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東吳大學、銘傳大學、政治作戰學校及中央警察大學等校兼任副教授、教授之職。 楊與齡亦因其民事法之專長,先後被延攬為中華民國的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之修正委員會委員。就台灣民事執行之領域而言,其見解有一定之權威地位,至2006年為止,楊與齡仍在擬具債務清理機制相關法規,為台灣因信用卡卡債所生的「卡奴」問題,提供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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