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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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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成方式 == 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合長、各學院院長及學生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務會議各學院代表、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分別選舉一人。除學生代表選出之委員任期一年外,其餘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召集人由校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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