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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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委員會是本校校務會議各委員會之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校務會議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設置,負責規劃及檢討本校中長程發展計畫,並審議有關院、系、所、學位學程及中心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職責及運作方式[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本委員會負責規劃及檢討本校中長程發展計畫,並審議有關院、系、所及中心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等事項。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辦理公聽會,徵求有關校務發展之意見。

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由教務處課務組負責。

組成方式[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合長、各學院院長及學生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務會議各學院代表、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分別選舉一人。除學生代表選出之委員任期一年外,其餘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召集人由校長擔任。

外部連結[編輯 | 編輯原始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