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直民」: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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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直民(1906年1月10日-不),江蘇省阜寧人,專長法律曾任國立政治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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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直民(1906-不),江蘇省阜寧人,專長法律,1945年任中央幹部學校教授,1958年專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教授,講授民法課程


===生平===
==生平==
歲進入阜寧縣中就讀,後江蘇省內工業學校讀至高。於比利時魯大學法律博士位。中央訓練團黨班二二期革命實踐研究院十九期。曾於各校擔任教官、學教並曾江蘇學院代院士。1958年任國立政治大學教授,1971退休<ref name=":0">「徐直民」(1917年),〈徐直民〉,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系列二十一//》國史館,典藏號:129-210000-3170。</ref>。
徐直民,1906年1月10日生於江蘇阜寧,祖上以貸地為業,高祖鄉試中舉,遂以耕讀傳家。六家中延請塾師啟蒙,三年內讀畢四書。1915年離家進入阜寧第二高小就讀,畢業進入江蘇第二工業學校。1927年,就蘇州工業專門學校,因學校改制而輟學。1928年赴比利時魯大學(Katholieke Universiteit Leuven),專攻法律;同年於國民黨比利時支部入黨。
===軼事===
 
根據政大法律系復校後第一學生劉鐵錚的描述,徐直民上課風格較為嚴肅,上課僅講述或寫板書,並且有很重鄉音<ref name=":1">劉鐵錚,〈懷念法律系的師長〉,《政大法訊》,第2期,2018年2月,頁24-27。</ref>。
1932年歸國,1932年任教上海持志大,同年轉任南京中央軍校上校銜政治教官。1937年抗戰軍興,擔任首都學生集總隊主任秘書。1938年初,擔任胡宗南麾下西安行營政治部宣傳組長;同年任第七分校治總教官;1938年西安行營撤銷,第十戰區以其為基礎成立,1939年轉任第戰區政治部組長。1940年,擔任第七分校主任教官兼任西北幹部訓練團研究員、地方部訓練幹班副主兼教導部高級教官、戰時失青年輔導所務主任等職。1941年應昔日同窗顧希平邀請甘肅學院(蘭州大學前身)法律系教授兼教務長。同時1941年至1943年於西北幹部訓練團擔任研究員。抗戰結束後,1945至1946間擔中央幹部學校(政治大學前身)教授。1947年,擔任江蘇學院代理院長一年<ref name=":0">〈徐直民〉,國史館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系列二十一,號:129-210000-3170。</ref>。
===大事記===  
 
1949年,國共戰局逆轉,徐直民渡海赴臺。1950年,擔任教育部特約編纂,同年轉任台灣省立法商學院教授。1953年,擔任中國政治學會常務理事。1958年,應聘擔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講授民法課程。
 
1971年,自法律系退休,卒年不詳。
 
==軼事==
根據政大在復校後第一學生劉鐵錚回憶,徐直民上課較為嚴肅,上課僅講述或寫板書,並且有很重鄉音<ref name=":1">劉鐵錚,2018年2月,〈懷念法律系的師長〉,《政大法訊》,第2期,頁24-27。</ref>。
 
==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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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事件<ref name=":0">「徐直民」(1917年),〈徐直民〉,《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系列二十一//》,國史館典藏號:129-210000-3170。</ref>
! 年份 !!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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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6 || 生於江蘇阜寧地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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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6 || 出生
| 1927 || 從江蘇第二工業學校畢業,考進蘇州工業專門學校,旋因學制改變,中輟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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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8 || 赴比利時魯文大學就讀法律博士
| 1928 || 赴比利時魯文大學就讀法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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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3 || 擔任上海持志大學教授
| 1933 || 擔任上海持志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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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3 || 擔任南京中央軍校政治教官
| 1933 || 進入黨政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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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3 || 擔任南京中央軍校上校銜政治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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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4 || 結婚
| 1934 || 與妻劉訓道於南京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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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7 || 擔任上海集訓總隊主任秘書
| 1937 || 擔任上海集訓總隊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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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8 || 擔任西安行營政治部組長
| 1938 || 在胡宗南長官麾下擔任西安行營政治部宣傳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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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8 || 擔任第七分校政治總教官
| 1938 || 擔任第七分校政治總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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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9 || 擔任第十戰區政治部組長
| 1939 || 擔任軍事委員會第十戰區政治部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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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0 || 擔任第七分校主任教官
| 1940 || 擔任中央軍校第七分校主任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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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 || 擔任西北幹部訓練團研究員
| 1940 || 擔任西地方部訓練幹班副主任兼教導部高級教官、戰時失學青年輔導所教務主任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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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4 || 擔任戰時失青年輔導所教務主任
| 1941 || 擔任甘肅院法律系教授兼教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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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4 || 擔任甘肅學院教授兼教務主任
| 1941 || 擔任西北幹部訓練團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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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 || 擔任中央團地幹班副主任兼教導高級
| 1945 || 擔任中央幹部學校(政治大學前身)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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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7 || 任江蘇學院代院
| 1947 || 任江蘇學院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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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 || 擔任教育部特約編纂
| 1950 || 擔任教育部特約編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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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 || 擔任台灣省立法商學院教授
| 1950 || 擔任台灣省立法商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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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 || 擔任中國政治學會常務理
| 1953 || 擔任中國政治學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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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擔任國立政治大學教授
| 1958 || 擔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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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擔任私立銘傳女子商業專校教授
| 1961 || 擔任私立銘傳女子商業專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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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 自政大法律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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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Category:政大人物]]
<references />
[[Category:政大教職員]]
[[Category:國立]]
[[Category:法律學者]]
[[Category:法律學者]]
[[Category:法律系]]
[[Category:法學院]]
[[Category:中央幹部學校時期]]
[[Category:國立政治大學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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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檔描述:徐直民教授  
出處:國史館,《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系列二十一//》,典藏號:129-210000-3170。  

徐直民(1906-不詳),江蘇省阜寧人,專長法律,1945年曾任中央幹部學校教授,1958年專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教授,講授民法課程。

生平[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徐直民,1906年1月10日生於江蘇阜寧,祖上以貸地為業,高祖鄉試中舉,遂以耕讀傳家。六歲家中延請塾師啟蒙,三年內讀畢四書。1915年離家進入阜寧第二高小就讀,畢業後進入江蘇第二工業學校。1927年,就讀蘇州工業專門學校,因學校改制而中輟學業。1928年赴比利時魯汶大學(Katholieke Universiteit Leuven),專攻法律;同年於國民黨比利時支部入黨。

1932年歸國,1932年任教上海持志大學,同年轉任南京中央軍校上校銜政治教官。1937年抗戰軍興,擔任首都學生集訓總隊主任秘書。1938年初,擔任胡宗南麾下西安行營政治部宣傳組長;同年任第七分校政治總教官;1938年西安行營撤銷,第十戰區以其為基礎成立,1939年轉任第十戰區政治部組長。1940年,擔任第七分校主任教官,兼任西北幹部訓練團研究員、地方部訓練幹班副主任兼教導部高級教官、戰時失學青年輔導所教務主任等職。1941年應昔日同窗顧希平邀請,擔任甘肅學院(蘭州大學前身)法律系教授兼教務長。同時1941年至1943年於西北幹部訓練團擔任研究員。抗戰結束後,1945至1946年間擔任中央幹部學校(政治大學前身)教授。1947年,擔任江蘇學院代理院長一年[1]

1949年,國共戰局逆轉,徐直民渡海赴臺。1950年,擔任教育部特約編纂,同年轉任台灣省立法商學院教授。1953年,擔任中國政治學會常務理事。1958年,應聘擔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講授民法課程。

1971年,自法律系退休,卒年不詳。

軼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根據政大在臺復校後第一期學生劉鐵錚回憶,徐直民上課較為嚴肅,上課僅講述或寫板書,並且有很重鄉音[2]

大事記[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年份 事件
1906 生於江蘇阜寧地主家庭,
1927 從江蘇第二工業學校畢業,考進蘇州工業專門學校,旋因學制改變,中輟學業。
1928 赴比利時魯文大學就讀法律博士
1928 加入國民黨
1932 畢業歸國
1933 擔任上海持志大學教授
1933 進入黨政訓練所
1933 擔任南京中央軍校上校銜政治教官
1934 與妻劉訓道於南京結婚
1937 擔任上海集訓總隊主任秘書。
1938 在胡宗南長官麾下擔任西安行營政治部宣傳組長。
1938 擔任第七分校政治總教官。
1939 擔任軍事委員會第十戰區政治部組長。
1940 擔任中央軍校第七分校主任教官。
1940 擔任陝西地方部訓練幹班副主任兼教導部高級教官、戰時失學青年輔導所教務主任等職。
1941 擔任甘肅學院法律系教授兼教務長。
1941 擔任西北幹部訓練團研究員。
1945 擔任中央幹部學校(政治大學前身)教授。
1947 任教江蘇學院,代理院長一年。
1950 擔任教育部特約編纂。
1950 擔任台灣省立法商學院教授。
1953 擔任中國政治學會常務理事。
1958 擔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1961 擔任私立銘傳女子商業專校教授
1971 自政大法律系退休
  1. 〈徐直民〉,國史館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系列二十一,編號:129-210000-3170。
  2. 劉鐵錚,2018年2月,〈懷念法律系的師長〉,《政大法訊》,第2期,頁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