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欣
李子欣,1904年10月1日生於湖南永興。1959年專任國立政治大學銀行學教授、並兼任校長英文秘書。1974年自政大退休。
生平[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李子欣(1904年-卒年不詳),生於湖南永興龍山鄉,父輩經營煤礦事業,家中原有恆產,但在1920年遭當地蘇維埃政府強制沒收。
早年就讀於湖南著名教會學校長沙市雅禮中學,畢業後經師長推薦,赴上海就讀聖約翰大學攻讀政治經濟學。1927年大學畢業後參加國民革命軍,最初擔任總政治部助理編譯。1928年至1929年,先後擔任國民黨中央黨部宣傳部助理幹事以及中央宣傳部國際科編纂,主編宣傳週報及宣傳小冊。
1930年國民黨中央辦理留學考試,幸獲錄取。次年夏天赴美國紐約大學攻讀法律。1934年取得法律博士學位,返國後歷任天津河北省立法商學院教授以及中央政治學校研究部專任研究員[1]。
1938年,任中央大學法律系教授。1939年,奉派中央訓練團黨政班受訓,結訓後派任至重慶市政府任參事,負責該市府單行法規邊訂及審核,公餘之暇在重慶大學兼課,講授商事法。同年轉入國立中央研究院擔任秘書主任。1942年奉調至財政部公債司擔任專門委員,在職二年期間專門處理外國公債事宜,負責清查外債券宗、整理外債數字,以及解釋外債相關條約。1944年夏天任英文《自由西報》擔任副總編輯,負責撰寫英文社論;不久轉調財政部關務署秘書。1944年中央訓練團高級班第二期結訓後,返回財政部擔任該部稅務專校副校長。
1946年抗戰結束後,隨財政部復員,任職稅務學校期間,仍兼課上海商學院。1947年9月奉派調任甘肅省政府擔任省府委員兼財政廳長。1949年國共內戰延燒至西北,隨甘肅省政府官員輾轉南遷渡臺[2]。
來臺後最初參與經營黨營事業,1952年曾任中崙棉織廠協理和嘉豐紡織廠常務董事,之後轉回學術界。1958年在臺灣大學 兼課。政大復校後亟需英文秘書,1959年起應聘專任政治大學教職,除在銀行系開課之外,並在秘書室兼任校長英文秘書。期間以其中學母校為名,設立私立雅禮補習學校自兼校長,1970年並倡議成立湖南永興同鄉會。
1974年自政大退休,卒年不詳。
著作[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李子欣撰有《美國憲法》(臺北:正中書局,1967年)一書,其餘論述多為專文發表在雜誌上,包括:《美國憲法上有關人權之規定》、《讀書箚記:羅素論科學》、《新生代的崛起與展望》、《實施司法陪審為建立民主制度之基礎》、《論所謂憲法問題》、《論增修憲法有關創制複決二權之規定》、以及《美國殖民時期的政治組織雛形》等。
大事記[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年分 | 事件 |
---|---|
1904年 | 出生於湖南永興松柏村,父祖以採銀礦為業。 |
1927年 | 自湖南長沙雅禮學校畢業後,就讀上海聖約翰大學,專攻政治經濟學。 |
1927年 | 畢業於上海聖約翰大學政治經濟學系。 |
1927年 | 同年任國民革命軍總政治部助理編譯。 |
1928年 | 任中央黨部宣傳部助理幹事。 |
1929年 | 任中央黨部宣傳部國際科編纂(同總幹事),負責編纂週報和宣傳小冊。 |
1930年 | 由中央考送至美國紐約大學法律經濟學系。 |
1934年 | 取得紐約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學成返國。 |
1934年 | 同年任天津河北省立法商學院教授。 |
1935年 | 任中央政治學校講師。 |
1935年 | 同年任中央政治學校研究部專任研究員。 |
1938年 | 任中央大學法律系教授。 |
1939年 | 參加中央訓練委員會南溫泉黨政班第一期。 |
1939年 | 同年任重慶市政府參事。 |
1939年 | 兼任重慶大學商學院商法教授。 |
1940年 | 任中央研究院文書主任。 |
1941年 | 任財政部專門委員。 |
1943年 | 任財政部關務署秘書。 |
1943年 | 同年任財政部發行的英文報紙《自由西報》副總編輯,負責撰寫社論。 |
1944年 | 中央訓練團黨政高級班第二期受訓。 |
1944年 | 奉派擔任財政部稅校專校副校長。 |
1946年 | 兼任上海商學院教授。 |
1947年 | 奉調擔任甘肅省政府省府委員兼財政廳長。 |
1952年 | 參加革命實踐研究院第十七期。 |
1952年 | 同年任中崙棉織廠協理和嘉豐紡織廠常務董事。 |
1958年 | 兼任臺灣大學外文系教授。 |
1959年 | 兼任政治大學西洋語文系教授,兼秘書室英文秘書。 |
1960年 | 轉任國立政治大學銀行學系。 |
1970年 | 倡議成立湖南永興同鄉會。 |
1974年 | 自政大退休。 |
卒年不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