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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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文森(1933-),商法學者。1967年到校,曾任法律系主任、保險研究所、保險系主任。第六屆大法官。被譽為「保險法之父」。

生平

施文森(1933-),商法學者。1967年到校,曾任法律系主任、保險系主任、所長。第六屆大法官。被譽為「保險法之父」。影像來源:政治大學第30屆畢業紀念冊,典藏於政大圖書館。

施文森,1933年3月11日生於浙江杭州。

1954年進入臺灣大學,就讀法律系,班上同學包括張京育丘宏達蕭天讚施啟揚陳隆志、林菊枝、陳繼盛謝聰敏等人。1958年畢業服役兩年後赴美深造,進入美國俄勒岡大學法學研究所。1962年獲碩士學位,轉往威拉姆特大學攻讀博士學位。1965年完成論文,獲法學博士。1966至1967年期間在美國伊利諾大學從事博士後研究。

1967年返國,受時任校長李元簇延聘,到校任教。歷任副教授、教授(1971-)。1969年出任法律系主任(1969-1972),擔任系主任期間,曾經延攬臺大法律系同窗邱宏達、林菊枝、施啟揚等來校專任,並邀請戴東雄、翁岳生等著名法學者到系兼課。此外並在國科會經費支持下,延聘美國法律學者 Stephen Dunham(鄧楠)來臺客座,開設英美法課程。

任內積極爭取經費,並在法律系開設會計、德文必選課,擴充同學日後就業或深造之基礎。同時也編印最高法院早期判例,充實圖書設備。1969年創辦「政大法學評論」,並參考美國哈佛、耶魯等大學出版物,制定統一論文格式。1970年設立「法律服務社」,開放民眾來社尋求免費法律諮詢,並讓學生將所學回饋社會,成為當時大學院校設立法律服務社團之嚆矢。

1970年出訪哈佛大學法學院擔任訪問學者兩年。1971年返校繼續任教,期間參與主編最高法院1929-1964年間重要判決,並將英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翻文。

1977年前往英國倫敦大學高級法學研究所(1977年-1978年),其後在1985年在政大創立保險研究所,培育保險法律、保險管理及精算工程等領域之進階人才,並擔任首屆所長(1985-1992)。1990年奉准設立保險系大學部之後,又兼任系主任(1990-1992)。

畢生學術著作聚焦於保險保制,包括《保險法論文集》、《保險法論》、《保險法判決之研究》、《強制汽車保險》等,在台灣保險產業草創階段開疆關土,從培育專業人才到完備法制建設,曾推動保險法立法及其修正案,並擔任汽車保險制度改進研究小組召集人。

1993年自政大退休,1994年受總統李登輝提名,出任第六屆大法官。

2014年倡議成立臺灣保險法學會(Taiwan Insurance Law Association,TILA),並出任創會理事長。兩岸開通後,曾多次到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吉林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復旦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南開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海南大學、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浙江工商大學、長春理工大學等校講學。促進與海峽兩岸保險法學術研究交流。

著作研究

  • 《大學商事法》(編著;臺北:中華出版社,1972年)
  • 《汽車責任保險之硏究》(臺北:中華出版社,1972年)
  • 《票據法》(臺北:中華出版社,1972年)
  • 《商事法》(臺北:中華出版社,1973年)
  • 《保險法論文》(臺北:撰者自刊,1974年;五南出版,1981年)
  • 《保險法判決之研究》(臺北:五南出版,1976年;1983年;三民書局,2001年)
  • 《財產與人身之保險》(臺北:正中書局,1977年;1980年)
  • 《保險法總論》(臺北:撰者自刊,1981年;1986年)
  • 《票據法新論》(臺北:撰者自刊,1987年)
  • 《汽車保險及其改進之硏究》(臺北:撰者自刊,1987年)
  • 《保險法立法原則之研討》(主編;臺北:編者自刊,1989年)
  • 《汽車保險:保單條款及判決例之研析》(臺北:撰者自刊,1990年)
  • 《傷害保險:示範條款及判決例之研析》(臺北:撰者自刊,1992年)
  • 《保險法修訂建議:為中國保險業及投保大眾之長遠利益而獻策》(臺北:三民書局,1992年)
  • 《美國加州保險法》(譯著;臺北: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999年)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憲法判決選譯》(編譯;臺北:司法院,2001年)
  • 《票據法論:兼析聯合國國際票據公約》(臺北:三民書局,2005年)
  • 《強制汽車保險》(與林建智合著;臺北:元照出版,2009年)
  • 《保險法論文 第三集》(臺北:元照出版,2013年)

資料來源

  • 〈書生懷志一生情專訪保險法權威施文森教授〉,《法律與你》,63期,頁24-26,199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