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程序與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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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與法規委員會是本校校務會議各委員會之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校務會議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設置,負責安排校務會議議程、校級法規案之諮議、會議規則之研擬與解釋等事宜。
職責及運作方式[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 負責校務會議議程之安排。
- 負責校務會議提案之全校性法規諮議工作。
- 負責校務會議規則之研擬與解釋。
本委員會之運作,訂有「校務會議程序與法規委員會作業要點」規範之。
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由秘書處第一組負責。
組成方式[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由校務會議代表中選舉產生九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其中,學生代表不得少於一人,學生代表之任期屆至,由下一任之學生代表續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