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盛木」: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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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生平==
吳盛木,1931年9月26日生於雲林北港。家中經營五金生意,家中兄弟五人排行第二。<ref anme=":1">
吳盛木,1931年9月26日生於雲林北港。家中經營五金生意,家中兄弟五人排行第二。<ref anme=":1">杜川東,〈政治受難者世新大學教授吳盛木〉,《傳記文學》第128卷,第4期,頁xx,2026年4月。</ref>  


北港公學校畢業後,考取高等科。1945年戰爭結束後,考上嘉義中學,初高中六年均在嘉中度過。1951年錄取省立師範學院中文系,因成績優異,受時任校長[[劉真]]延攬留校服務,擔任教務處註冊組助教。
北港公學校畢業後,考取高等科。1945年戰爭結束後,考上嘉義中學,初高中六年均在嘉中度過。1951年錄取省立師範學院中文系,因成績優異,受時任校長[[劉真]]延攬留校服務,擔任教務處註冊組助教。在省立師院工作期間,考上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1958年取得碩士學位後留校實習一年,入伍服役兩年。1961年退伍返校擔任教育系講師。先後兼任訓導處生活管理組講師(1961-1963)、教務處課務組主任(1963-1966)等職。
 
在省立師院工作期間,考上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1958年取得碩士學位後留校實習一年,入伍服役兩年。1961年退伍返校擔任教育系講師。先後兼任訓導處生活管理組講師(1961-1963)、教務處課務組主任(1963-1966)等職。


1966年參加日本文部省獎學金考試,以第十一名備取,旋經日本駐華大使館函請追加錄取,留日一年。1967年返臺後,專任教育系副教授,講授心理學等課程。
1966年參加日本文部省獎學金考試,以第十一名備取,旋經日本駐華大使館函請追加錄取,留日一年。1967年返臺後,專任教育系副教授,講授心理學等課程。

於 2026年4月7日 (二) 12:36 的修訂

吳盛木(1931-)


生平

吳盛木,1931年9月26日生於雲林北港。家中經營五金生意,家中兄弟五人排行第二。引用錯誤:無效的 <ref> 標籤,無效的 name 屬性值,可能名稱過長

北港公學校畢業後,考取高等科。1945年戰爭結束後,考上嘉義中學,初高中六年均在嘉中度過。1951年錄取省立師範學院中文系,因成績優異,受時任校長劉真延攬留校服務,擔任教務處註冊組助教。在省立師院工作期間,考上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1958年取得碩士學位後留校實習一年,入伍服役兩年。1961年退伍返校擔任教育系講師。先後兼任訓導處生活管理組講師(1961-1963)、教務處課務組主任(1963-1966)等職。

1966年參加日本文部省獎學金考試,以第十一名備取,旋經日本駐華大使館函請追加錄取,留日一年。1967年返臺後,專任教育系副教授,講授心理學等課程。

當時政府正擬推動九年國民義務教育,臺北市由於師資不足,委請政治大學代辦國民中學教師訓練班。由教育系主任胡秉正任班主任,吳盛木則擔任教務組長,利用暑假開班授課。1968年7月師訓班課程甫開始,即因學員缺曠課過多和考試作弊等問題,引發師生間衝突。

同年11月1日突遭臺北市府警察局傳訊,警察指吳遭檢舉在七月間師訓班上課期間「向學員濫稱我國教育用的新數學觀念,係間接抄襲自共產匪黨」以及三、四月間教育系授課時「曾向學生宣揚共匪重視理工教育,無論工業或科學均甚進步」。吳遭威脅用刑,以口供不實拒絕簽字,要求傳訊有利證人,亦未獲同意。在北市府警局地下室關押兩個月之後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

警總軍事檢察官以「為匪宣傳」罪名起訴,1969年3月軍事法庭認定有罪判刑七年,判決書呈至總統府時遭退回,同年7月國防部覆判仍維持原議,此後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判刑確定後,遭政治大學解聘,家中全賴其妻黃慶子在政大教務處任職,維持家中生計。

1972年5月移送綠島,後因蔣介石總統過世減刑,於1975年7月14日獲釋,喪失自由合共計六年半。出獄後受時任世新專校校長[成舍我]邀請至世新任教,講授日文和心理學課程,並出版《心理學》、《自我像與雙親像之測驗研究》《現代商用日語》等著作,並中譯莊淑旂日文著作《癌症的自我診治》。

1981年世新籌設學生輔導中心,擔任首屆中心主任,之後再轉任教務主任。引用錯誤:無效的 <ref> 標籤,無效的 name 屬性值,可能名稱過長 直至1992年懲治叛亂條例廢止為止,持續遭受情治單位監控。引用錯誤:無效的 <ref> 標籤,無效的 name 屬性值,可能名稱過長

1996年申請重返政大任教,即因屆齡,1997年退休。

晚年定居臺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