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
本校依組織規程、校務會議規則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組織之。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定為一百二十人。
功能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 二、組織規程及各項重要章則。
-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 五、有關教學及行政評鑑辦法之研擬。
-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交議事項。
- 八、訂定校務會議規則。
各委員會
校務會議設下列各種委員會,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 程序與法規委員會:安排校務會議議程、校級法規案之諮議、會議規則之研擬與解釋等事宜。
- 校務發展委員會:規劃及檢討本校中長程發展計畫,並審議有關院、系、所、學位學程及中心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 校務考核委員會:考核校務會議事項之執行,並檢討教學、研究與行政評鑑工作之成效。
- 財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協助學校風險控管及財務內控機制之健全,並增進財務狀況及預算執行績效。
- 校園規劃及興建委員會:研擬校園長期整體興建計畫、土地取得與房舍道路興建及其使用等事宜。
校務會議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或專案小組。